根据包头市新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的申请,我处经依法审查,对包头市新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位于九原区南绕城以南、二电厂储灰池以东共22栋生产车间等建筑物(面积为38637.25平方米)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。
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
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