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法发(2004)5号文件精神,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,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。被人民法院预查封的房屋将被冻结,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或执行退房。所以各开发企业必须在房屋管理部门顺利执行完毕退房手续后,方可与买受人结算房款,否则需承担因商品房预查封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。
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
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